為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特種設
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責任人對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
責組織實施,并將該項工作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安全質量管理部負責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季至少進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術教育。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應定期按國家規定復審。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1)新設備投產前,由主管該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安全質量管理部和使用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2)對違章違規的員工,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崗工作。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因故停止操作特種設備一年及以上,必須由使用部門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操作教育。
6.培訓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7.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安全管理部負責保存。每年由安全質量管理部對特種設備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8.不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安全生產考核標準》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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