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裝載機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和相關知識并以法經過培訓,取得駕駛資格證和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嚴格執行《叉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裝載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熟悉叉車、裝載機結構、性能、原理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5條 負責各類設備及物資的搬運、擺放工作。
第6條 配合業務部門進年檢工作。
第7條 謹慎駕駛,文明行車;做好防火、防盜、防凍、防寒工作。
第8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叉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裝載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叉車、裝載機結構、性能、原理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配合業務部門進年檢、年審工作,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設備及物資搬運、擺放工作出現問題,叉車、裝載機司機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不參加各項安全技術業務培訓,叉車、裝載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叉車、裝載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駕駛車輛的;
(二)屢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沒有改過的;
(三)對自己所駕駛車輛發現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交通執法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叉車、裝載機司機相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重大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重大事故現出的;
(三)阻礙、干涉重大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行車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行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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