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規定,注冊登記與定期報檢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基本義務,為切實做好起重機械的注冊登記工作,并保證定期檢驗的正常實施,應做到:
1.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2.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按照規定到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并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因故擬對在用起重機械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到定期檢驗時間需停用的,應當封存該設備,并在30日內,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特監科書面申請報停。
4.當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并告知新使用單位按規定到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5.起重機械報廢的,應當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
6.起重機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和廠內機動車輛為1年;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主動向溫州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提前做好檢驗準備工作。
7.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在接到檢驗受理通知后,應通知維保單位或安排相關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8.定期檢驗時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檢驗人員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如實反映起重機械使用情況,并為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9.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管理人員應及時委托有資格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及時要求復檢,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10.檢驗合格后,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將檢驗報告及時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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