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個月內,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2、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按照《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逐條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填寫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公稱直徑大于等于50mm的GC1級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和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應予監督使用的管道為重要壓力管道,應當填寫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3、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按管轄部門或者裝置不同,分別進行使用登記。
4、壓力管道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給登記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5、使用壓力管道發生下列情況之的,應及時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一)因租賃、轉讓或承包等原因更換壓力管道的業主或使用單位的,新業主或使用單位應在租賃、轉讓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內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二)停用或者報廢壓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辦理停用或者注銷使用登記手續;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后安全狀況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后的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6、壓力管道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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