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避免和減輕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發生職業中毒和職業病,作為增強員工抵抗職業性毒害的一項勞動保護輔助措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在冊員工。
第二章 發放原則、范圍
第三條 發放原則
1.有毒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從原料、中間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反應副成品使用化學物質,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最高允許濃度的作業場所進行作業。有毒有害工種是指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種。同一行業同一工種,有毒作業場所條件不同并不都是有毒有害作業。
2.在直接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崗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實行保健津貼。
3.要突出生產一線崗位比輔助生產崗位高一等,生產部門比其他部門高一等的原則發放。
第四條發放范圍
1.有毒有害生產裝置從事機械、電氣、儀表、檢修、維護等作業的工種。
2.應用放射性同位素作業的人員。
3.生產管理、技術人員和生產崗位操作人員。
第三章發放標準和辦法
第五條 發放標準
保健津貼發放標準是根據員工作業崗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危害分級和接觸時間長短的不同而建立的。
第六條 享受保健津貼的員工每月按出勤天數進行計算,出全勤按全月(30天)發放,缺勤者除扣除缺勤天數外,還要扣發當月節假日和星期日天數,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發放。享受保健的天數,不得超過本月最高天數。
第七條 不享受保健津貼的人員,到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參加勞動或搶修時,同崗位工種跟班作業,連續從事同樣的工作十五天以上者(每天不低于4小時),可享受同工種同崗位保健津貼。
第八條享受保健津貼的人員,在公司內部臨時外借、脫產學習、站崗值班、民兵訓練、文體活動及其他工作因公脫離本崗位、本工種超過一個月者,保健津貼隨之停發。
第九條 工傷、病、探、事、產、療養假等,一律不享受保健津貼。
第十條 駐外人員、工作崗位在廠區以外的人員享受五類保健津貼。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去外地有毒有害崗位培訓、實習,必須由公司主管培訓部門批準計劃,上報公司安全部門備案。發放前,應由實習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證明,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按標準發放。
第十二條 在廠區的工作人員,除享受一、二、三、四類保健津貼的人員外,其他人員的保健津貼按最低標準發放。
第十三條 工作崗位變動,保健津貼等級隨之變動,工作變動十五天以上時,執行新崗位標準。
第四章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的生產裝置或新增加崗位工種,由所在單位將接觸有毒有害崗位工種、人員名單報公司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后,報公司安全部門依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提出保健標準并執行。
第十五條 合同工、上崗工、勞務工必須有人事教育部門認可后,方可享受同工種、同崗位的保健津貼。
第十六條 24小時以內和節假日加班加點不另加發保健津貼。
第十七條 在外地實習享受保健津貼的人員,不辦理審批手續,不準發放。
第十八條 外單位人員在公司內有毒有害崗位實習、代培人員,均不享受本規定標準,公司安全部門可給予出具證明。
第十九條 不享受保健津貼人員,到有毒有害崗位參加勞動時,每月由所在單位提出名單,注明工作地點和天數,經派工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核,再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 每月6日前,由各單位填寫保健發放表,一式兩份,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匯總后交財務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嚴把考勤關,公司安全部門定期抽查考勤是否與保健發放表相統一,如查出違規發放保健津貼的單位,停發該單位保健津貼,待糾正后再發,停發保健不予補發。
第二十二條 為了保障公司員工在暑期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對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規定如下:
1.發放范圍:
暑期在崗位工作的現有在冊員工(合實習和頂崗人員)。
2.暑期計算時間: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處起草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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