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從事危險化學品裝運人員必須熟悉該類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
二、對從事危險化學品裝運人員必須經過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得進行工作。
三、所有危險化學品的裝運,必須按照包裝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和堆積過高,嚴防撞擊和摔打。
四、裝、運、卸過程中嚴禁烈日曝曬和雨淋。
五、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設立醒目的“嚴禁吸煙”、“嚴禁煙火”標志牌。
六、運輸易燃易爆液體的罐車(大梭)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駛。
七、罐(槽、桶)充裝易燃易爆物體時,不得超過總容積的85‰,水桶裝量要留有50—100 mm高度的空間。
九、罐(槽、桶)蓋與罐口之間要加有橡膠或其他軟墊,防止撞擊火花。
十、外單位裝卸工作人員進入裝卸區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須知”,并由發貨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宣傳和監督,如有違犯者,勸阻不聽者,可拒絕發貨。
十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十二、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
十三、嚴禁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危險化學品。
十四、運輸危險化學品,應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具及消防用具。
十五、保存運輸記錄,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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