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氣設施停氣、降壓、放散及通氣作業,必須由專人負責現場指揮。
二、燃氣設施停氣、降壓、放散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三、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四、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事前報營業服務部門通知用戶。
五、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六、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至500Pa范圍內。
七、放散點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放散點應設立警戒區,由專人監護。
八、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米以上。
九、當需設置臨時燃氣放散火炬應符合以下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米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及通氣作業。
十一、置換作業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新建或大修后的燃氣管道的置換通氣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竣工驗收手續。
(2)????? 置換通氣通知單。
(3)????? 置換通氣方案。
2、 負責置換通氣人員必須對要通氣的管道設施進行仔細檢查,符合技術要求時,才允許拆除盲板或接線,并在燃氣管道末端進行放散。在室內放散時,必須用膠管引出室外。
3、 燃氣管道通氣時,應緩慢開啟閥門,在管線存在環路等復雜情況時應選多點放散,不留死角。
4、 放散是否合格,應在末端取樣檢測,直至符合要求。
十二、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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