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據:根據《安全生產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化品運輸車輛在出廠前進行的安全核準。
三、核準范圍:所有從本公司采購危化品的運輸車輛出廠前都必須進行安全核準。
四、核準內容;
所有從本公司采購危化品的運輸車輛出廠前,發貨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必須進行以下核準步驟,并將核準情況記錄在專用臺帳上,存檔以備核查。
1.對充裝重量進行復核,誤差在規定范圍內;
2.對運輸車輛的系固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封繩、固定件和有關系固部件安全可靠;
3.檢查運輸車輛配備的化學品警示燈具、標志是否齊全好用;
五、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車輛,供銷人員嚴禁該車輛駛離本單位。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就地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對購貨單位的車輛進行卸貨處理,并記錄在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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