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并及時組織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單位負責人應在1小時之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調查組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不得拒絕。事故單位應盡可能地為事故調查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包括事故現場檢查紀律、旁證材料、影像資料、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材料、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執行。
二、 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凡屬責任事故,均要追究責任。
2、事故責任者的認定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對照本單位安全責任制進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責任時,則分清主次輕重,分別予以追究。
3、凡是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和勞動紀律,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根據情況輕重,分別給予責任者罰款或紀律處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門職工輕傷或重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包括安全員、班組長)扣發獎金、罰款和紀律處分:
(1)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
(2)違章指揮,強迫職工違章作業;
(3)設備有缺陷,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
(4)對已發現的隱患既沒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又不上報予以及時解決。
5、凡是發布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無視安全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隱患或管理混亂而釀成重大或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追究廠領導者的責任。
6、對于事故的責任者,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破壞、偽造現場,干擾調查工作或者嫁禍于人的,利用職權隱瞞事故、虛報情況或故意拖延不報的,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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