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電廠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2 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 3.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3.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 3.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 4.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 4.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1.2 廠區管道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 4.1.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1.4 凡在處于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1.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4.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9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11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12 在公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罐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1.14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1.1 生產不穩定。
4.2.1.2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4.2.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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