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管安全副經理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2)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 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法令、制度指示和決定,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安全培訓考核。
(4) 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簽發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參與批復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計劃,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5) 定期檢查、考核各副職、安全部門和所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6) 負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公司專兼職安全員,并確保其責、權、利到位。定期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并做出指示;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檢查其落實情況,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
(7) 堅持安全工作“五同時”和堅持使用“安全一票否決權”。
(8) 參加重大燃氣搶險等危險狀況的搶險指揮。
(9) 組織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本單位的重要安全活動。
(10) 按國家規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用于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增加防護設施,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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