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二、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三、使用單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四、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六、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七、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八、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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