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場所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藥品陳列貨架及柜臺,并保持整潔衛生。不得在營業區域擺放食品、生活用品、飼料等物品。
2、陳列農藥時,應按品種、用途或劑型分類、分區擺放。性質互相影響的,應分區、分柜存放。
3、陳列的農藥產品應無滲漏、標簽清晰、字跡清楚。應避免陽光直射,需避光、密閉儲存的,不得直接對光陳列。
4、建立農藥經營臺帳,如實記錄農藥產品名稱、配送及銷售日期、購買人、數量、規格等內容。
5、限用農藥應專柜存放,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并嚴密保管,配備安全防盜設施。應建立限用農藥經營專用臺賬,憑身份證購買,詳細說明用途、使用方法、用量、防治作物與對象等。
6、農藥經營人員應向農藥購買者出具發票或其他銷售憑據。銷售憑據應注明售出農藥的名稱、數量、購買時間以及農藥經營單位名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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