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簡稱危險物品)的管理,預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儲存、保管、使用、報廢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規定,達到重大危險源的要分類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政府職能部門備案。
第四條 發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第五條 涉及危險物品的運輸、押運、保管、警衛、使用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物品負全面管理責任。
第七條 分管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職對本單位危險物品的管理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八條 各單位應明確危險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物品管理進行綜合監管。
第三章? 危險物品的采購與運輸
第十條 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當地公安等有關部門審批后,到國家許可的專門生產廠家或定點經營單位購買。
第十一條 危險物品的運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運輸危險物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裝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在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危險物品運達交貨地點后,負責運輸的人員與收貨方要辦理交接驗收、簽字確認手續。發現短缺、丟失或被盜現象,要在驗收簽字時記錄清楚,明確責任,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從炸藥庫至施工現場的運輸規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應用專用車輛運輸,并配備安全員、押運員對運輸全程進行監控。禁止用翻斗車、三輪車、摩托車、自行車、拖拉機等運輸爆炸物品。
(二)起爆器材和炸藥必須分車運輸,載重量不準超過額定載重量,不準同時運載人員或其它貨物。
(三)運輸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并遵守運輸過程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危險物品的儲存與保管
第十五條 存放危險物品的倉庫、儲存室必須單獨設置,與生產、生活區域和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建設標準、防護標準、監控、通訊和報警裝置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危險物品倉庫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危險物品倉庫。
第十七條 危險物品倉庫應根據儲存物品種類采取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小動物或隔離等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物品倉庫根據物品不同的屬性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并定期對庫房的安全消防設施進行監測檢查。
第十九條 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除專用庫房外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存放。
第二十條 危險物品倉庫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危險物品必須進行登記。
(二)庫房內儲存的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與批準的容量。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用火、攜帶火種及使用可能產生靜電的通訊設備。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 (四)庫區的避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檢測一次,其安全值應在規定范圍內。
??? (五)庫房保管人員應嚴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清點盤庫、簽字確認制度。發現危險物品丟失、被盜,必須立即報告。
(六)變質和過期失效的危險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在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向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或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銷毀。
(七)危險化學品庫、放射性物質儲存室應配備有相應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裝備,庫管人員應熟練掌握其使用方法。
(八)制定應急預案并進行相應的演練,庫管人員應掌握應急程序和報警方式。
第五章? 危險物品的領取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危險物品領用審批制度,各作業隊應根據當天的任務申報當日使用量,經主管部門審批后,按批準量到倉庫領取,未使用完的必須于當日退庫,所有危險物品不得在專用倉庫以外的任何地方存放。
第二十二條 各類危險物品從出庫開始至退庫的全過程必須有專門人員進行全程監控。
第二十三條 由民爆公司承擔爆破作業的項目,項目部應與爆破作業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同時承擔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爆破作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訓結業證》和《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擔任。
(二)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爆破作業要有專人負責指揮;要在安全邊界設置警戒哨和警戒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設備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 (三)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與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同意,方準爆破作業。
第二十五條 化學物品的使用應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對盛裝有害化學物品的器皿和包裝品必須進行回收處理,不準隨意丟棄。
第二十六條 對放射源設備、儀器的使用現場應設置醒目警示標志,確定安全區域和警戒線。使用時應當采取有效屏蔽等防護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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