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進一步落實事故負責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2.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傷50至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至1億元的事故。
2.3、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傷10至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至5000萬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00萬至1000萬元的事故。
2.5、輕微事故:指死亡或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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