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92條規定及環保部門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本單位危險廢物標識,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轉運設備的監督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的依據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1997-2001)
2、危險廢物貯存管理
⑴、危險廢物置于貯存設施內,貯存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并設專人管理。
⑵、危險廢物貯存應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設置泄漏、溢滿事故收集、處理防護設施。
⑶、禁止將不能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貯存,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危險廢物標識的設置和管理
⑴、危險廢物的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依法設置相應標識、警示標志和標識牌,標識牌上應注明貯存的危險廢物代碼、危害性以及開始貯存的時間等內容。
⑵、設置的標識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規格尺寸比例和顏色要求,噴涂和印刷質量要求油墨均勻,且不易退色;圖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準確,套印誤差應不大于1mm。
⑶、各種標識標志的設置要牢固,位置要準確、明顯、醒目,如有標志退色、損壞、危險廢物利用暫存、處置場所變更等情況,應及時更換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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