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檢驗,確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時收集存放庫中安全保管,按照公安機關規定進行銷毀。
2、需要銷毀的民爆器材,必須認真清點,按品種、數量分類登記,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當地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嚴禁任何單位與個人自行處理。
3、爆炸物品的銷毀必須場制定銷毀方案,經分管領導簽字,經公安機關批準,方可執行銷毀。
4、銷毀后,嚴格清理現場,對未爆和飛散的物品,應及時收集再次銷毀,直到徹度銷毀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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