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在安全生產過程及生產工作中實行危害信息告知制度。
2、分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告知人,按照“誰叫誰簽字,誰負責”和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被告知(對象)人進行危害信息告知。
3、被告知人(對象)為:外來施工安裝作業人員、新進廠工人、實習學習參觀訪問人員、分公司從業人員、危險化學品運輸人員、外來運輸貨物人員等。
4、告知危害信息主要包括: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火災、高處墜落、壓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5、危害信息告知方式:警示牌、告知欄、口頭、講解、講座等形式。
6、外來施工安裝作業人員在作業前由技術中心或相關處室進行教育,告知施工安裝作業過程中可能造成的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觸電、周圍生產設備設施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有毒有害氣體排放、放空、泄漏造成人員中毒、爆炸、火災等危害。
7、新進廠工人上崗前,由培訓中心開展教育培訓,進行危害信息告知講座,告知企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觸電、中毒、著火、爆炸等危險及相關預防、自救、應急措施。
8、學習參觀實習考察人員,由培訓中心進行集中講座或現場講解形式,告知其在企業開展活動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危害信息,同時相關人員根據現場警示牌、公告牌等方式獲取相關的危害信息。
9、運輸甲醇的車輛人員,由甲醇罐區崗位人員口頭告知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并發給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書面告知作業過程中危害及應急知識。
10、檢修人員在檢修前,分管單位進行教育,告知檢修人員檢修項目、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危害因素等信息,并告知相應的防范處置措施。
11、企業從業人員,由各分廠、車間按規定定期對車間、班組人員告知近階段生產作業過程中和生產設備設施存在的不安全、危險的信息及預防措施,確保人員安全、生產安全。
12、告知人對被告知人(對象)進行危害信息告知,要有相關記錄,并對被告知人(對象)進行監督監管,確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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