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北京市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綜合評價(以下簡稱“綜合評價”)工作,提升我市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水平,保障在用汽車噴烤漆房的運行安全,根據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市汽車維修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綜合評價”,是指由國家認監機構批準的交通產品評價機構對本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狀況進行的安全與管理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的意見將作為本市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或措施的參考依據。
第三條 綜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獨立原則,即評價機構的綜合評價工作必須保持客觀性和獨立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擾;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即為保證評價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評價機構必須做到評價程序公開、評價規則和標準公開、評價意見公開;
(三)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原則,即管理類項目一般采用定性評價,技術類項目盡可能采用定量評價。
(四)依法實施、依標準評價的原則,即依據《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遵循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評價。
(五)統一部署,分步實施的原則,即綜合評價工作由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制定相關規范、規則,統一部署安排,結合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第二章 綜合評價內容
第四條 綜合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用汽車噴烤漆房的安全狀況,包括送、排風系統,加熱系統,照明系統,控制系統,安全保護要求。
2.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狀況,包括使用維護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情況及制度運行落實情況。
第三章 綜合評價程序與判定依據
第五條 綜合評價按照“發布評價規則并公布具備資質的評價機構??企業提交評價申請??評價機構對提交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雙方簽定評價合同??評價專家組現場檢查評價??評價專家組評價意見的審定與確認??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報告”的程序進行。
各級運管機構將參考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意見,對經過評價的汽車噴烤漆房使用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1.發布評價規則并公布評價機構:本規則將由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正式發布,并連同具備資質的評價機構一起對社會公布。
2.評價申請:已獲得開業許可的汽車維修企業,自愿向具備資質的評價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綜合評價申請書》(一式三份,格式見附件1)。
3.材料符合性審查:評價機構對汽車維修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符合性審查。
4.簽定評價合同:評價機構與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汽車維修企業簽定《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綜合評價合同書》(一式兩份,格式見附件2)。
5、現場檢查評價:由評價機構組織評價組,對申請企業的在用汽車噴烤漆房進行現場檢查評價。
(1)評價組在審閱相關申請材料基礎上,采取實地考察、檢測、交流等形式了解掌握相關的企業、設備、人員和管理信息,按照《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綜合評價現場檢查技術要求》(見附件3)和《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綜合評價現場檢查管理要求》(見附件4),采用《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技術狀況檢查表》(見附表1)和《在用汽車噴烤漆房使用安全管理狀況檢查表》(見附表2)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要求和檢查方法,對企業的在用汽車噴烤漆房進行使用安全綜合評價,并形成書面綜合評價意見(格式見附件5)。
(2)現場檢查評價過程中,評價組可以根據需要,要求企業對相關情況做進一步闡述與說明。
(3)現場檢查評價工作由評價機構指定的組長負責。評價組組長應在現場綜合評價工作結束后,匯總各專家意見,形成統一的綜合評價意見,并及時報送評價機構。
綜合評價意見,應包含烤漆房能否繼續使用、繼續使用的條件、整改要求或建議等內容。
6.評價意見的審定與確認:評價機構收到現場檢查評價組的綜合評價意見后,將對現場檢查評價的程序、人員、材料等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無誤的,對現場檢查評價組提交的評價意見予以確認,并抄送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
7.出具評價報告:由評價機構向申請企業出具包含現場檢查評價組評價意見及運輸主管部門要求汽車維修企業進行噴烤漆房整改的有效性結論的《在用汽車烤漆房使用安全綜合評價報告》(格式見附件6),并抄送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
第六條 在用汽車噴烤漆房綜合評價,根據《關于開展汽車噴烤漆房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京運管發(2009)6號],參考《汽車噴烤漆房》(JT/T 324)有關條款及相應的技術要求作為判定依據。
第四章 綜合評價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 綜合評價工作由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統一部署、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獨立組織實施。
第八條 評價機構應及時受理相關企業的評價申請,并組織實施現場檢查評價,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 現場檢查評價組一般為2~4人,由評價機構以及評價機構聘任的同行專家組成。
第十條 評價組應做到客觀公正、認真負責,不得接受企業任何形式的酬勞或饋贈。現場評價過程中,評價組接受企業的監督。評價工作結束后,企業填寫《企業對評價組現場評價工作滿意度反饋信息表》(見附件7),并將反饋信息表密封交評價組組長帶回或郵寄至評價機構。
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積極配合綜合評價工作,并為現場檢查評價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綜合評價所需全部費用,由申請綜合評價的企業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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