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燃氣站場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與架空電力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等應采取防雷措施。
第二條 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
第三條 在易燃易爆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對各種靜電裝置應定期(每個季度)維修保養和檢測。
第四條 定期檢查燃氣管道、加氣機、高壓膠管及儲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檢測放散管內有無可燃氣體,若有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五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作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
第六條 站場員工在工作場所應穿戴勞保防護用品。嚴禁在生產現場脫換工作服、鞋和帽。靜電危險場所不應存在電容大于3pF的孤立導體。
第七條 防靜電用品及器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導靜電膠板,其對地電阻值應為1.0×104~1.0×108Ω;
(2)人體靜電測試儀檢測范圍0~∞Ω,測量值誤差不大于±10%;
(3)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5uC/件,服裝布料的摩擦電位應低于500V,鞋對地等效電阻值應為1.0×104~1.0×108Ω;
(4)生產工器具使用的棉織品或防靜電織品,織品的電荷面密度應小于1uC/m2,摩擦起電電位應小于500V。
第八條 站內防雷設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每年雨季前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接地電阻進行檢測,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要求;防靜電裝置每年檢測不得少于2次。
第九條 計算機房與電子儀表室的靜電接地:
計算機房與電子儀表室的靜電接地應符合國標《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以及《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 3097的規定。
第十條 在人體帶電易產生靜電危害的場所,應采取下列措施:
(1)工作臺面應敷設導電橡膠板,凳子的座面應用導電材料制作。如果工作臺、凳子的支腿是非金屬材料或有塑料(橡膠)套腳時,則臺面及座面應有接地措施。
(2)應敷設導靜電地面,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不易發塵,且應定期灑水和清除絕緣污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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