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庫房管理員發放炸藥時,必須認真檢查放炮員的爆破作業證和放炮證,嚴禁無證發藥,放炮員“兩證”只限本人使用,如發現放炮員將“兩證”轉借他人時,庫房管理員有權沒收交礦保衛科、安全部門處理。
2、炸藥的發放、退回數字應認真填寫,不得有涂改、偽造。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數字時必須由領導簽字認可方可領用。
3、放炮員領用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當班到爆破器材庫辦理退庫手續,因為特殊情況不能當班退庫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否則,將按違章處理。
4、放炮員實行的爆破材料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簽字方能核消。
5、放炮員在領、退藥時,不得請人代領、代退。
6、雷管的發放、請退必須在輔有導電的轉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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