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煙煤與無煙煤應分別卸入規定的原煤槽。車號、煤種、槽號均應對號,并作好記錄。大塊、雜物不應卸入槽內。煙煤在槽內的時間不應超過2天,無煙煤不應超過4天。
2、制備煙煤時,應采用干燥惰化氣體;負壓系統末端氣體的含氧量不大于12%。
3、磨制煙煤時,磨煤機出口、煤粉倉、布袋除塵器、噴吹灌的溫度應嚴格按設備性能參數控制。
4、煙煤和無煙煤混合噴吹時,配比應保持穩定;配比應每天檢測一次,誤差不應大于±5%.
5、煙煤和混合煤與噴吹系統的充壓、流化、噴吹等供氣管道均應設置逆止閥。煤粉輸送和噴吹管道應有供應壓縮空氣的旁通設施;噴吹煙煤或混合煤時,應另設氮氣旁通設施。
6、噴吹煙煤或混合煤時,倉式泵、儲煤灌、噴吹灌等壓力容器的加壓、收塵和流化的介質應用氮氣或氣體惰性氣體。
7、煙煤噴吹系統應設置氣控裝置和非電動順序控制系統,超溫、超壓、含氧超標等事故報警裝置,還應設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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