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做好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危險化學物品是指化學物品和爆炸品、液化氣體和壓縮空氣、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第四條 危險化學物品購進必須按照國家危險化學物品相關管理規定申報、采購,公司采購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到公司安全保衛科備查。在購進、使用過程中均應有標識,標識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無標識的危險化學物品未確認前嚴禁使用。
第五條 危險化學物品應限量庫存,不準超量儲存。庫存的危險化學物品包裝需完好無損,發現有滲漏、密封不好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及時報告保衛科及安全保衛科,并作好安全防護處理。
第六條 危險化學物品儲存時應分類分項存放,其化學性質、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儲存地點存放。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危險化學物品不同的化學特性,分別在儲存和使用現場配備不同種類的滅火器具。
第八條 危險化學物品裝運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二)因碰撞、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三)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九條 危險化學物品應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并建立臺帳,每月末報公司安全保衛科備查。
第十條 因管理不善,導致危險化學品泄漏等造成事故的,由管理人員承擔全部責任并負責賠償。公司領導負連帶責任,實行經濟處罰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制度,按《安全獎勵與責任處罰制度》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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