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
二、適用范圍
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危險化學品時,應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0)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1999)的規定,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隨危險化學品給于購買方。
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的內容
1、向供貨方索取并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簡稱SDS)。保證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2、建立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檔案。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以及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時,及時予以調整和傳遞給用戶。
3、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掌握商品的危險性,制定購銷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培訓作業人員。
4、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提供的商品的危險性安排適合的儲存倉庫和儲存方式。
5、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研究確定商品養護措施。
6、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安排適合的運輸。
7、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制定消防措施。
8、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制定安全防護措施。
9、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制定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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