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實現設備區、罐區安全穩定,保證經營銷售工作運轉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1)副站長監督檢查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組織整改。
(2)設備區倒班人員負責巡回檢查設備區、罐區各要害部位,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3、管理要求
(1)設備區、罐區所有安全設施必須配置接靜電裝置,且符合規范標準要求,安全員、班組長等人定期檢查。
(2)設備區、罐區按照規范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三定”(定位置、定數量、定責任人)。
(3)設備區、油罐區嚴禁煙火,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設備區、儲油罐區及附近用電、用火或機械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手續,在得到批準后,指派專人進行安全監督,并在現場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滅火車、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5)設備區、罐區內不得堆放易燃雜物。
(6)設備區、罐區必須上鎖,并由專人保管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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