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國家環境保護法»,加強我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盤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組織架構模式,環保責任細化到每個班組及每個員工,再從細節入手,便于規范具體行為,特制定下列有關細則,凡違反每項細則,除責令整改外,還要給予100元/項的罰款,對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責任。
1.對各單位轄區內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2.各單位內的環保設施(如:電石渣壓濾機、渣漿回水冷卻塔、應急池、脫硫除塵器、中和池等)沒有鮮明標牌的
3.運行的環保設施(如:雙堿脫硫器、危廢暫存間)無運行記錄和臺賬的。
4.乙炔發生間渣漿排放明渠西側的硅鐵電石渣,不能超過2立方的堆放量,更不能任其流淌。
4酸塔排放的廢酸,現場存放不能超過2桶。
5.電石渣漿池上清水不能外排。
6.事故應急池內,應為空池,不可做他用。
7.精餾殘渣暫存間應做到信息明確,臺賬清楚,堆放整齊,定期轉移。
8.各車間、各工段管理范圍內的循環冷卻水,不能泄露,必須全回收到循環池。
9.各單位的排水溝應保持溝內不能有影響通暢流水的異物,溝外的蓋溝板全程整齊鋪設,不能影響行車、行人。
10.煙囪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煙氣外的其他顏色的煙霧;加有脫硫裝置的設備,保持正常運轉,不能有刺激性氣體排放。
11.在電石渣壓濾房內,除了防風棚內有電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現象。
12.垃圾池內,應經常保持少儲存或零遺留,堆放的內容物不能超過總容積的2/3
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職守,造成危險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
14.發生污染事故,應立即報告安環部或主管領導。超過24小時不報的,按隱瞞事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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