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公司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健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各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把炸藥庫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貫徹始終,做到安全生產“事事有人管、層層有人抓、件件有落實、時時有監督”,確保炸藥庫安全生產長治久安。
第二條:公司必須建立以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為安全生產主體第一責任人,(礦長)為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分領導為炸藥庫安全生產主管責任人,安全保衛部門領導為炸藥庫現場安全管理和業務職能管理責任人,安全員、各庫管、警衛、押運等工作人員為各自所屬范圍工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體系,并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有崗必有責”,確保安全管理顯著成效。
第三條:根據國家、公安部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關規 范、標準和炸藥庫安全建設實際要求,切實搞好安全生產投入和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炸藥庫本質安全水平,確保軟硬件基礎和物防技防能力達到應有要求。
第四條:公司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考核評比機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簡稱“五同時”)。
第五條:公司必須加強炸藥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始終把安全工作和事故防范放在第一位,切實配備和落實分管、主管和現場管理等各類管理人員,并明確其責任和任務,督促工作開展,定期驗收工作成效。
第六條:公司必須抓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切實落實防范和治理措施,保證“人、財、物”投入,確保炸藥庫無重大安全隱患,始終把危險源控制在無危險范圍或臨界量以下。
第七條:公司必須搞好炸藥庫安全警衛和治安保衛工作,設立24小時安全警衛,飼養警犬,落實夜間巡邏巡查力量和值班警衛力量,嚴防炸藥庫爆炸燃燒事故和盜搶案件發生。
第八條:公司必須建立安全生產激勵機制和獎懲制度,對安全職責履行好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負責任、失職造成事故的,應追究責任,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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