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油罐使用三至五年須進行清洗,具體視周轉頻率而定。遇下列特殊情況須清洗油罐:
一、油罐改儲另一類油品或維修、改造者。
二、油罐發生滲漏、損壞需進行倒空檢查或動火(化學)修補者。
三、罐底油污、雜質較多影響油品質量者。
第二條 油罐周期性清洗應做好年度計劃,其它情況的清洗應提前做計劃,把清罐方案和費用預算,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清罐作業前應與公司業務部門協商,妥善安排好進貨與市場供應。
第三條 每次清罐成立清罐領導小組,對各項工作進行統一部署。油罐清洗必須執行《油罐清洗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清罐作業前應充分做好有關安全措施及物資、工具、器材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第五條 清洗油罐必須同時檢查罐內設備、附件的完好程度,罐底、罐壁的腐蝕情況以及計量參數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利用清罐的機會,對相關管線進行試壓檢測。
第六條 油罐清洗(包括檢修)完畢后,應由清罐領導小組會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立即封閉道門、人孔、光孔等處,連接好管線,恢復油罐原來的系統。
第七條 設備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好《油罐清洗記錄》及其它相關記錄。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