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爐煤氣頻繁放散,造成下風向的崗位煤氣含量超標,為杜絕下風向崗位員工發生煤氣中毒事故發生,特對高爐煤氣放散做出如下規定:
1、高爐煤氣放散不點火是造成下風向崗位煤氣濃度超標的主要原因,為此高爐煤氣放散必須點火。
2、因點火系統設備原因而造成暫時不能點火的,煉鐵廠必須盡快給與安排檢修,在這期間煤氣需要放散的,放散前煉鐵廠必須報告總調,并通知到下風向崗位所在廠。
3、高爐煤氣點火系統故障,造成不能點火超過10天的,視為生產事故,比照公司生產事故標準由生產安全部安全科予以處罰。
4、總調值班調度在接到煉鐵未點火煤氣放散報告后,應安排煤氣防護站人員到下風向崗位巡查并檢測煤氣濃度,如發現有煤氣濃度達到需人員撤離崗位的濃度值時(200ppm),應立即向總調反映,由總調通知該崗位所在廠領導或廠安全科人員(夜間通知值班廠領導),馬上到達現場,對煤氣超標崗位人員迅速組織撤離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5、生產安全部安全科每天派人查看煤氣下風向崗位安全隱患情況,并責成有關廠采取必要措施疏散煤氣,防止崗位人員中毒,同時要經常檢查崗位煤氣防護器材是否可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要督辦其抓緊修復。
6、煤氣防護人員應1小時一次到總調度室觀測煤氣管網壓力,一旦發現超壓放散時,要攜帶報警儀到有可能造成煤氣聚集的崗位進行巡查,做好巡查記錄,發現有崗位煤氣濃度超標時,應及時向生產安全部安全科長匯報,安全科長應督辦煉鐵煤氣放散點火和煤氣濃度超標崗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生產安全部
20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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