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加油加氣站消防標識設置,培育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單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據《全省推行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實施意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轄區內所有加油加氣站。
第三條 加油加氣站消防標識的材質、色彩、尺寸應結合企業整體形象,由各石油、燃氣經營企業確定,統一標識規格、大小、內容和位置。
第四條 加油加氣站的車輛、人員進出口處應設置醒目的“進站消防安全須知”,明確進入加油加氣站的要求和注意事項;設置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單位安全經營理念的標語口號、消防安全常識等內容的標識。
第五條 加油區的加油島柱子上應設置“嚴禁煙火”、“禁打手機”、“停車熄火”標識。
第六條 加油機側面應設置標識,標明加油員安全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
第七條 滅火器放置點、滅火器箱的箱蓋上方應設置標識,標明名稱、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及維修時間。。
第八條 油罐通氣管上或裝卸區醒目位置應設置“嚴禁煙火”標識。
第九條 裝卸區的消防沙池和滅火工具附近應設置標識,標明卸油作業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 配電間和發電機房門口應分別設置“消防重點部位閑人免進”標識,墻上應設置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標識。
第十一條 站長室應張貼本站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二條 加油加氣站內設有便利店的,應在便利店內的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吸煙”、“嚴禁使用電熱器具”等標識。
第十三條 站內衛生間應在墻面上設置“嚴禁煙火”、“禁止吸煙”標識。
第十四條 站內消防通道的地面醒目位置應標注“消防通道請勿占用”標識。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宣傳標識內容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單位應加強對消防標識的維護、管理,如有破損、缺失的,應及時更換。
第十七條 消防設施器材標識需要標明維護責任人、檢查維護時間的,維護責任人變更及每次檢查維護后,應及時注明。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及本標準對消防標識有規格、尺寸規定的,應按規定制作;沒有規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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