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對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使其符合國家安全防火和勞動衛生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使勞動保護設施和環保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
2、負責制定和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的施工安全措施。并向勞動、消防等上級部門辦理“三同時”手續。
3、負責工程與施工雙方的聯系協調和竣工后的交接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4、工程驗收時,對新安裝的各種設備,必須把產品說明書、強度計算書、材質化驗結果、技術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全部移交主管部門。
5、負責對外包工程及外來基建隊伍的安全教育。簽訂承包合同時,要將安全措施作為重要內容寫入合同中,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發生事故嚴格按合同協議處理。
6、對不嚴格遵守國家安全規定進行的燃氣建設,有權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工程不得進入驗收程序。
7、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
8、負責派遣施工隊伍對出現的燃氣事故進行搶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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