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用于在煉廠范圍從事室外、室內、塔、容器等設備內距墜落高度基準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所從事的作業。
1、 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并在牢固的位置固定好。
2、 從事高空作業必須連倆人以上,其中一人負責安全監護工作。
3、 作業時若發生大風6級以上,暴雨等惡劣的天氣條件,應停止高空作業,室內與設備內作業除外。
4、 高空作業需動火時,應按規定辦理火票。
5、 高空作業若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區域內,應按煉油廠進入有關區域工作的安全規定佩帶勞保用品,按規定辦理作業票。《
6、 若在臨時腳手架上從事高空作業,應由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檢查腳手架的安全系數和可承載多少人員后,方可上去作業,一次上去的人數應少于允許上架人數的承重量。
7、 從事高空作業時,嚴禁上下同時作業,以防止上面作業人員的工具等物體墜落,造成人員傷亡。
8、 有高血壓、貧血、心臟病等不適合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嚴禁從事高空作業。
9、 高空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完《煉油廠高空安全作業許可證》后并做好上述措施后,方可開始作業,否則參加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0、 《煉油廠高空安全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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