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確保進入貯罐內檢驗檢修作業的安全,防止發生中毒、窒息死亡等意外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2、檢查、檢驗、檢修工作必須在貯罐內進行的,必須事先辦理入罐審批手續。如需要貯罐內動火,應同時需動火審批手續。
3、貯罐受檢前,應先切斷與其他貯罐、設備的連通管道,在連通管法蘭上加盲板,掛上“禁止拆卸”的標志牌;然后將罐內的介質排除干凈,并進行清洗、氣體置換,測定罐內的氧氣含量。要求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0.5%。
4、首次或隔日繼續進入貯罐內檢驗、檢修作業,在入罐前十五分鐘內,還必須對罐內的含氧量、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測定,當含氧量<18%、可燃氣體濃度>0.5%或罐內的情況不明時,嚴禁入內。
5、當罐內含氧量不足時,嚴禁用氧氣瓶對罐內放氧。
6、罐內的照明只準許用Q4伏以下電壓的安全燈。
7、在罐內進行焊接作業時(受壓部件嚴禁焊接),必須在入孔上配備流量不小于5米/分的排風抽氣裝置,以保證罐內空氣暢通,含氧量足夠。
8、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服裝,禁止光膀子或用高壓氧氣吹掃身體。
9、罐內作業必須有專人負責監護,并配備救護必需的氧氣呼吸器。
10、未經審批擅自入罐作業而發生事故,要追究責任人與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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