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為加強動火等危險作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倉庫庫區內進行動火等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實施及完成后的驗收。
職責:倉儲庫主管提出動火等危險作業的危險作業證申請及作業過程的記錄;經理以及分管經理負責進行審批;辦公室負責作業記錄的歸類存檔。
控制要求:
1、必須制定施工實施方案,落實安全措施。
2、動火等危險作業應有安全管理人員監管,作業前必須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作業過程中,若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動火作業:①生產安全存在不穩定因素;②安全設施、設備損壞嚴重。
7、動火作業現場通排風要好,以保證有害氣體順暢排走。
8、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9、完畢后要將動火作業具體實施情況進行造冊、編號交辦公室統一管理。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內浮頂罐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管理規定
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危險廢物貯存設置(庫房)管理規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