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減少油庫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度在2-5米,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一30米,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三條 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經油庫負責人審批,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
第四條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五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六條 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搶救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并經油庫負責人審批。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準,作業后立即報油庫負責人。
第七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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