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十大禁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制定,禁令主要內容是:
1. 嚴禁在禁煙區域內吸煙、在崗飲酒,違者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2. 嚴禁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違者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3. 嚴禁水上作業不按規定穿戴救生衣,違者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4. 嚴禁無操作證從事電氣、起重、電氣焊作業,違者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5. 嚴禁工作中無證或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6. 嚴禁未經審批擅自決定鉆開高含硫化氫油氣層或進行試氣作業,違者對直接負責人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7. 嚴禁違反操作規程進行用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造成后果的,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8. 嚴禁負責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崗的監護人員擅離崗位,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造成后果的,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9. 嚴禁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擅離崗位,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造成后果的,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10. 嚴禁鉆井、測錄井、井下作業違反井控安全操作規程,違者給予行政處分并離崗培訓;造成后果的,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違反上述禁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所在單位直接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違章指揮、違規指使員工違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違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違規指使員工違反上述禁令,導致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對企業有關領導予以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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