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實施條例》,遵守各級政府的法律和規定。
2、嚴格執行專庫儲存,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要做到分庫存放,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
3、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按規定手續發放爆破器材,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4、按規定進行出入庫檢查和登記,對剩余返回的爆破物品要認真清點入庫。
5、保持庫內安全設備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潮、防爆、防破壞等安全工作,并搞好衛生。
6、及時整改各種不安全隱患。發現爆破器材短少,丟失、被盜等情況,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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