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消防部門關于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儲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XX學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易燃、易爆物品指:汽油、酒精、乙炔、煤氣、液化氣、氯氣、烷氣、氮氣等。
第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儲存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使用氣體鋼瓶數量較大的單位要設立專用庫房,餐飲場所應設專用液化氣供氣室,并做到安全管理制度齊全,要有專人負責。物品擺放整齊,不準超量,出入庫、室手續齊全。助燃、易燃鋼瓶不準存放在一起。
3、對庫房、室內的防爆、排風等設備要做到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4、有煤氣設備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對管線、開關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用火部位要有專人負責,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滅,人走關閥。
5、長期不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亂扔亂放,要統一處理。
6、管理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及滅火方法。
7、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方可上崗。
第三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
1、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個人要嚴格遵守使用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2、使用人員應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助燃與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時要達到安全距離,禁止違章操作。
3、使用易燃、易爆液體物品,應用多少領多少。工作后有少量剩余時要加封存放,數量較多應及時入庫或存放在安全地方,有專人負責。
4、使用的氣體鋼瓶要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安全標準。沒有合格證的鋼瓶,嚴禁使用。
5、使用液化氣罐時,氣罐與爐具必須達到安全距離。氣罐與爐具的連接管應符合安全標準,距離較遠時,應用鐵管連接,要經常檢查,發現損壞,及時更換。每個氣罐要有專人負責。
第四條:因違章、違規管理、使用造成后果的單位、個人,要視情節給予行政和經濟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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