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氧氣管道及設備的設計、施工、生產、維護,應符合GB16912的規定。連接富氧鼓風處,應有逆止閥和快速自動切斷閥。吹氧系統及吹氧量應能遠距離控制。
2.富氧房應設有通風設施。高爐送氧、停氧,應事先通知富氧操作室,若遇燒穿事故,應果斷處理,先停氧后減風。鼓風中含氧濃度超過25%時,如發生熱風爐漏風、高爐坐料及風口灌渣(焦炭),應停止送氧。
3.吹氧設備、管道以及工作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均不應有油污;使用的工具還應鍍銅、脫脂。檢修時宜穿戴靜電防護用品,不應穿化纖服裝。富氧房及院墻內不應堆放油脂和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吹氧設備周圍不應動火。
4.氧氣閥門應隔離,不應沾油。檢修吹氧設備動火前,應認真檢查氧氣閥門,確保不泄漏,應用干燥的氮氣或無油的干燥空氣置換,經取樣化驗合格(氧濃度不大于23%),并經主管部門同意,方可施工。
5.正常送氧時,氧氣壓力應比冷風壓力大0.1MPa;否則,應通知制氧、輸氧單位,立即停止供氧。
6.在氧氣管道中,干、濕氧氣不應混送,也不應交替輸送。
7.檢修后和長期停用的氧氣管道,應經徹底檢查、清掃,確認管內干凈、無油脂,方可重新啟用。
8.對氧氣管道進行動火作業,應事先制定動火方案,辦理動火手續,并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嚴格按方案實施。
9.進入充裝氧氣的設備、管道、容器內檢修,應先切斷氣源、堵好盲板,進行空氣置換后經檢測氧含量在18%~23%范圍內,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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