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志,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 第十三條 (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 第十四條 (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 (七) 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配備;
???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 第十五條 (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 第十六條 (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 (二)對裝置、設備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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