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由調試指揮部批準的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發,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送交工作許可人,工作前應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2第一種工作票應工作前一日交給工作許可人。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送交調試工作許可人。
3工作許可人在接到工作票后要認真審查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記錄收到工作票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后,送交試運負責人(試運值長)復審。
4審查發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遺漏,工作票簽發人重新簽發工作票。
5工作許可人簽收工作票后,應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6根據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開停計劃和值長意見,由試運組長(單元長)安排值班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應由試運組長(運行主值)監護執行。
7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后應報告試運組長,經運試運組長同意后,辦理工作許可開工手續。
8《安規》第77條關于“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的規定,必須認真執行。
9工作許可人將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與工作負責人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上開工時間,工作許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作為得到開工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0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11不允許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許可開工后單方變動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應先停止工作經雙方同意后重新辦理工作許可和開工手續。
12工作負責人不得指派工作人員從事工作票范圍以外的工作。
13開工后,工作負責人應認真履行《安規》第75條規定的安全職責,對特殊工作應按規定指派監護人。
14工作負責人因故需要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如工作中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15工作任務不能按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應提前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要延期,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16在工作票未終結前由于調試、試轉、試加電壓等工作,需要對電氣設備停送電時,應填寫電氣停送電票并交給運行值班人員執行。禁止口頭聯系。
17在工作票未終結前試轉或試驗后仍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需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8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時,應重新簽發新的工作票。
19工作完工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整理施工現場,確認無問題后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20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無問題時辦理終結手續。
21工作許可人在一式兩份工作票上記入終結時間,雙方簽名后蓋上“已執行”印章,雙方各留一份。
22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票簽發匯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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