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游覽區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責任感,確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參觀游覽,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風景區內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景區全體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實行責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領導小組人員對安全工作負間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2、制定本景區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4、組織安全宣傳教育;
5、組織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改善安全條 件,完善安全設施;
7、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
8、協助調查事故原因。
第五條 有秩序地維護游客參觀游覽,游覽前必須宣講游覽的安全事項和有關要求。
第六條 嚴格執行核定載客的規定,嚴禁無證上崗,嚴禁酒后駕船,嚴禁單獨載客行船。
第七條 船只破漏失修或駕船工具缺損不準開船;病、殘人員不準開船;洪水超過警界線不準開船;照明設備不全不準開船。
第八條 劃船載客,謹慎操作,必須平穩,要靠右邊緩速行駛,轉彎要減速鳴示,靠碼頭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發生硬碰撞。
第九條 導游、渡工必須提醒游客坐船時備帶救生衣。
第十條 遇停電時先穩定游客,導游不得離開隊伍,把游客帶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電。二十分鐘后因發電機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電的必須報告領導,及時派員把游客帶出來。
第十一條 導游員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項,嚴防觸摸路邊電纜及電器設備,及時制止游客誤偏安全地劃。
第十二條 安全員及安全領導小組各部主管人員,要每天對所負責事項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 安全領導小組每星期五統一全面對地下河的行人步級、欄桿、碼頭、船只、照明、燈光線路、吊橋、配電房、發電房等安全設施進行一次大檢查。
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人員搶救并做好善后處理、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按《員工獎懲條 例》處罰。
第十六條 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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