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訓與宣傳。
本標準適用于有燃香活動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的燃香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的應用條件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6386 燃香類產品安全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燃香活動 sensing activity
在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內香、燭、油等的活動。
4 基本要求
4.1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應具有燃香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4.2 焚香爐、亭等燃香點宜設置在殿堂外較為的地帶。
4.3 燃香點的設置應與儲存點相分離。
4.4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提供的燃香類產品應符合GB 2636燃香類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4.5 教師在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的燃香點設置文明進香和環境保護等標識,每次進香數量不宜超過3支。
4.6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應設置燃香安全、防火等警示標識。
4.7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應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配備相應的設施和器材。
4.8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應每半年至少舉行1次消防演習。
5 安全管理
5.1 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應開展燃香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a)組織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
注:可包括燃香點、存儲點設置的條件、數量及規模,檢查和處理的具體時間及頻次,管理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等。
b)明確燃香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c)制定燃香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d)強調燃香安全報告制度等。
5.2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應包括:
a)提示信教群眾和游客文明有序進香,引導信教群眾和游客選用符合GB 26386燃香類產品通用技術要求的香類產品;
b)及時清理香頭,并進行安全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c)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設施和器材,確保運行良好;
d)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別是用于燃香的固定火源安全;
e)當風力達到或超過四級時或天氣持續干燥,應加強對燃香點和檢查和清理,必要時,停止燃香活動;
f)當參加燃香活動的人數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所設定的安全接待人數時,應采取限制進入、及時疏導等有效措施。
5.3 重大活動安全管理
5.3.1 舉行重大活動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a)根據燃香安全應急預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b)全面檢查和其他安全設備設施,確保設備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c)增強安全管理人員,并確定活動中重大事項和關鍵環節的安全事項責任人,明確職責;
d)進行安全演練。
5.3.2 舉行重大活動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加強對燃香點的現場指導和監管;
b)當燃香數量過多時,應及時清理,消除燃香爐、亭等燃香點的明火;
c)對重大活動中的關鍵點進行實時監測,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6 培訓與宣傳
6.1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應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a)燃香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缺席 ;
b)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c)基本消防知識和技能;
d)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
e)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等相關知識。
6.2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宜采取廣播、海報、宣傳標識、發放材料等形式,向信教群眾、游客、導游等相關人員宣傳安全燃香、文明進香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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