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機房及使用計算機的單位都要設立專人負責文字及磁介質資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各單位要建立資料管理登記簿,詳細記錄資料的分類、名稱、用途、借閱情況等,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三條 各項技術資料應集中統一保管,嚴格借閱制度。
第四條 應用系統和操作系統需用磁帶、光盤備份。對重要的動態數據應定時清理、備份,并報送有關部門存放。
第五條 存放稅收業務應用系統及重要信息的磁帶光盤嚴禁外借,確因工作需要,須報請有關領導批準。
第六條 對需要長期保存的數據磁帶、磁盤,應在一年內進行轉儲,以防止數據失效造成損失。
第七條 對有關電腦文件、數據進行加密處理。為保密需要,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換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碼口令。若須查閱保密信息,須經有關領導批準,才能查詢、打印有關保密資料。對保密信息應嚴加看管,不得遺失、私自傳播。
第八條 及時關注電腦界病毒防治情況和提示,根據要求調整計算機參數或安裝防毒軟件,避免電腦病毒侵襲。
第九條 對于聯入局域網的計算機,任何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不得向局域網內拷入軟件或文檔。
第十條 任何微機需安裝軟件時,由各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計算機管理人員負責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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