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超過三天使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收發,回倉登記手續。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時應做好防火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物品倉照明必須使用防火,防爆裝置的電氣設備。
6、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焊、割作業,必須經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批準。
7、嚴禁攜帶火種、BP機、手機、對講機及非防爆裝置的照明燈具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
8、倉庫存氣量不準超過1M3。
9、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現場有集中存放處外,班組使用的零散的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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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人事負責人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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