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司領導和部門經理領導下,負責本公司環保工作,并對本公司環保專業技術工作負責協調與監督。
二、有權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和公司環保制度者予以制止、批評、教育,在緊急情況下可先令其停止工作并及時報告公司領導處理。
三、有權檢查、監督、監測環保項目的設計、實施和裝置的運行情況,對拒不執行“三同時”制度的部門、個人有權制止和處罰并向上一級領導報告情況。
四、有權提出環境污染事故隱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五、有權檢查和布置協調各部門環保工作,并提出改進意見。
六、有權對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成績和貢獻者提出表彰獎勵。
七、參加編制本公司環保工作規劃,收集國內、外先進的環保治理技術資料。
八、健全和執行環保管理制度,根據有關上級指示建立完善環保制度。
九、參加本廠新建、改建項目的審查驗收工作,留有會簽字跡和記錄。
十、堅持現場巡回檢查,確保環保裝置運轉正常,了解各種污染物排放指標并堅持企業“三廢”達標排放。
十一、督促各有關部門建立環保裝置運行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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