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間必須嚴格按公司規劃的“定置管理圖”實施定置管理。如長期性改變某定置區使用功能的,必須經公司批準。
2.車間物品需要臨時占用停放在其他定置區的,必須經車間主任同意,并及時掛“臨時堆放”標識牌,員工不得擅自亂停亂放。
3.要保持車間通道暢順。任何物品不得超出區域定置線擺放。絕對不允許占用通道,阻塞通道的事情的發生。
4.消防設施、電箱開關下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違者以違反安全規章制度論處。
5.物品擺放必須以“定置線”作為參照,做到“橫平豎直,整齊有序”:不同的物品堆放要有明顯的間距、不得混放、有危險性的物品應另選地方單獨存放。
6.物品堆放高度要嚴格按有關要求執行,生產區內的物品,堆放高度不得超過人體肩膀位置。
7.待處理品區內物品或合格品、待檢品等,不是堆放在相應質量狀態區內的、必須給該物品掛“合格、不合格、待檢”等相應的“質量狀態標識牌”。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日常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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