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車輛在廠區主干道行駛,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碼頭等作業現場一般車輛車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進出廠門口、工區/車間門口、道路轉彎處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4特殊專用車輛如叉車、翻斗車、拖車的運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時,特別車道(如斜坡路、作業現場、碼頭吊車軌道內等)不大于5公里/小時,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車速限制。車輛進入碼頭行駛時,應遵守工程車輛優先的原則,限速行駛,行車通道不準停車。
6.5非工程車輛一律不準駛入碼頭區域。
6.6車輛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時應減速讓行。
6.7汽車吊禁止在懸掛吊物狀態下行駛;作業完畢應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鉤后方可行駛。
6.8通勤客車在廠內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進出廠門不得搶行。
6.9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6.10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廠房、倉庫、碼頭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駕駛的一側指揮。
7車輛安全要求
7.1可在廠外行駛的車輛應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牌證不準挪用、涂改和偽造。
7.2廠外行駛的車輛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設備部門組織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繼續行駛。
7.3車輛應進行保養、維護,確保制動、轉向系統靈敏,技術狀況良好。
7.4車輛安全裝置應齊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發動機及各種儀表工作正常。
7.4.2制動系統靈活可靠。
7.4.3轉向系統靈活有效,行駛中不得跑偏、抖動,方向盤自由行程不超過30度。
7.4.4行駛傳動運轉應均勻,無異動。
7.4.5車輛必須裝備喇叭,且要清晰靈敏。
7.4.6車輛必須裝備各種燈光裝置,并且齊全有效,護罩完整,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
7.4.7在車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裝備后視鏡。
7.4.8如有駕駛室,在前風擋玻璃左右兩邊應裝有靈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貨車的前后橋間或掛車的前后車間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7.4.10叉車和平板車必須裝備警示喇叭、紅色警示燈。
7.4.11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象;車廂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7.4.12輪胎無損壞且氣壓正常。
7.4.13駕駛員每天行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準帶病行駛。
7.4.14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裝設火星熄滅器(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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