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關鍵任務的全過程管理,通過制定和落實強制性授權工作流程,對強制性工作進行識別,以確保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強制性授權工作流程由關鍵任務執行單位負責識別和制定。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章? 實施細則
第四條? 在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的基礎上,關鍵任務執行單位要確定關鍵任務的關鍵點和強制性工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強制性工作流程。
第五條? 為便于執行和現場安全管理,關鍵任務執行單位制定強制性工作流程后,以書面形式將指定的強制性工作流程報安全環保部、設備動力部、綜合治理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和公司分管領導進行授權確認。在制定的強制性工作流程中,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1.明確申報單位及申報人,批準單位和批準人;
2.確定操作任務,工作時間及影響范圍,強制性工作的安全性和風險性,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做好安全應急準備。
第六條? 當需要許可時,關鍵任務執行單位應滿足下列要求:
1.確定申請與批準許可人員;
2.完成并遞交許可申請;
3.許可需求與最后期限要滿足要求并文件化;
4.做好保持報告、監測數據與其他外部相關的溝通工作并有齊全的相關記錄;
5. 識別并滿足新的或修訂的許可需求。
第七條? 在實施關鍵任務的強制性授權工作流程前,為確保許可分配的一致與正確,應由安全環保部、設備動力部、綜合治理辦公室等公司相關部門對分配許可的責任人進行相關培訓和能力評估。
第八條? 各單位要將強制性授權工作的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檢查,保持齊全的相關記錄。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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