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本單位的機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對分管班組及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
2.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設備、設施檢修與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定、標準,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各類設備、設施的維護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貫徹執行。
3.負責本單位生產機電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和運行,檢查、落實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使用情況,確保正常使用和運行。
4.在制訂有關設備改造方案和編制設備檢修計劃時,應有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內容,并負責組織落實;負責審核和落實本單位危險作業、大檢修及臨時搶修施工的安全措施。
5.負責對本單位員工進行設備維護、保養、使用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
6.按權限組織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